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环保部要求2017年建成石化行业VOC监测体系

更新时间:2015-03-17      点击次数:2027


日前,环境保护部印发了《石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方案》的通知,通知要求2017年7月1日前,建成全国石化行业VOCs监测监控体系;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完成石化行业VOCs排放量核定。

  方案摘要如下:

  为贯彻落实《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》,大力推进石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(VOCs)污染治理,制定本方案。

  一、工作思路和目标

  全面开展石化行业VOCs综合整治,大幅减少石化行业VOCs排放,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改善。严格控制工艺废气排放、生产设备密封点泄漏、储罐和装卸过程挥发损失、废水废液废渣系统逸散等环节及非正常工况排污。通过实施工艺改进、生产环节和废水废液废渣系统密闭性改造、设备泄漏检测与修复(LDAR)、罐型和装卸方式改进等措施,从源头减少VOCs的泄漏排放;对具有回收价值的工艺废气、储罐呼吸气和装卸废气进行回收利用;对难以回收利用的废气按照相关要求处理。

  到2017年,全国石化行业基本完成VOCs综合整治工作,建成VOCs监测监控体系,VOCs排放总量较2014年削减30%以上。

  二、主要任务

  本方案中的石化行业包括以原油、重油等为原料生产汽油馏分、柴油馏分、燃料油、石油蜡、石油沥青、润滑油和石油化工原料等的石油炼制工业生产性企业,以及以石油馏分、天然气为原料生产有机化学品、合成树脂原料、合成纤维原料、合成橡胶原料等的石油化学工业生产性企业。有机液体储运、煤化工、其他化工等相关企业可参照本方案有关要求开展工作。

  (一)开展VOCs污染源排查。地方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组织本行政区内的石化企业,开展VOCs污染源摸底排查工作,采用实测、物料衡算、模型计算、公式计算、排放系数等方法,重点对企业原辅材料和产品、主要生产工艺、VOCs排放环节、治理措施和效果、VOCs排放量和VOCs物质清单等开展排查,摸清企业的VOCs排放状况。排查结果按《环境信息公开办法(试行)》要求向社会公开,并作为VOCs排污收费、总量控制和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等的依据。

  (三)完善VOCs监督管理体系。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对行政区内石化企业进行全面监管,以企业为单元,通过统一的VOCs信息管理平台做好统计、审核与监管工作,不定期对企业申报情况进行抽查和评估,逐级上报上一年企业VOCs排放清单及减排效果等。加强VOCs监测能力建设,建立本行政区内企业的VOCs监测监控体系,定期向社会公布监测体系的运行情况及监测结果。建立重点监控企业名单,将污染扰民严重、环境风险大、跑冒滴漏严重、环保管理差、生产使用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作为重点整治和监管对象,提出限期整治要求;设备、装置不符合产业政策和清洁生产要求的企业,也应纳入重点监控名单,限期淘汰相关设备、装置。

  (四)实施VOCs全过程污染控制。企业应结合污染现状和生产管理水平,以工艺废气排放、生产设备密封点泄漏、储罐和装卸过程挥发损失、废水废液废渣系统逸散等环节及非正常工况排污为近期VOCs控制工作重点,科学制定VOCs综合整治工作方案,明确工作进度和完成时限。

  全面推行“泄漏检测与修复"。企业应建立“泄漏检测与修复"管理制度,细化工作程序、检测方法、检测频率、泄漏浓度限值、修复要求等关键要素,对密封点设置编号和标识,泄漏超标的密封点要及时修复。建立信息管理平台,全面分析泄漏点信息,对易泄漏环节制定针对性改进措施,通过源头控制减少VOCs泄漏排放。企业可通过自行组织、委托第三方或两者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工作。

  (五)建立VOCs管理体系。企业应将VOCs的治理与监控纳入日常生产管理体系。建立基础数据与过程管理的动态档案、VOCs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台账,制定“泄漏检测与修复"、监测和治理等方面的管理制度,制定突发性VOCs泄漏防范和处置措施,纳入企业应急预案。有组织废气(如工艺废气、燃烧烟气、VOCs处理设施排放废气和火炬系统等)排放应逐步安装在线连续监控系统,厂界安装特征污染物环境监测设施,并与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。

  企业应在污染源归类的基础上对VOCs排放和削减情况进行统计,按年度估算各类污染源排放量,通过现场监测或物料衡算等方法分析各类污染源VOCs物质成分,定期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VOCs排放和削减情况。VOCs排放和削减情况暂以总挥发性有机物计,并附VOCs和有毒有害物质清单;自2017年起应分别明确VOCs和有毒有害物质每种物质的排放量。有组织排放应明确排气筒(烟囱)数量、位置,污染物种类、排放量、浓度、排放规律和估算方法、达标排放情况等基本信息;无组织排放应明确排放位置、排放规律、排放量估算方法、厂界监测数据及达标排放情况等基本信息。

  三、进度安排

  (一)部署阶段(2015年7月1日前)。地方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企业开展VOCs污染源排查工作,结合实际情况,确定范围和企业名单,细化整治工作内容,分解落实责任。各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制定石化行业VOCs综合整治实施细则,于2015年7月1日前上报环境保护部。

  (二)实施阶段(2017年7月1日前)。2015年底前,全国石化行业全面开展LDAR工作;完成VOCs排放量和物质清单信息申报;初步具备VOCs监测监控能力;环境保护部建立统一的VOCs信息申报和管理平台;京津冀、长三角、珠三角等区域石化行业完成VOCs综合整治工作,其他区域石化行业全面开展VOCs综合整治工作。

  2017年7月1日前,全国石化行业全面完成综合整治工作,达到《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》、《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》、《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》等相关标准和要求,位于重点区域的石化企业应按规定达到特别排放限值要求;建成全国石化行业VOCs监测监控体系;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完成石化行业VOCs排放量核定。

  四、保障措施

  (三)完善配套政策措施。环境保护部研究制定石化行业VOCs污染控制标准、监测标准、估算方法,确定行业VOCs污染防治基准水平,指导地方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开展企业VOCs监督管理。

  (四)强化信息公开和社会参与。鼓励企业选择第三方环境服务公司参与VOCs污染防治工作,为企业提供VOCs治理方案、排放量申报以及监测等环保服务。

  (五)加强科技支撑和培训。加大对石化行业VOCs污染控制标准、监测标准、估算方法、优先控制物质清单、清洁生产工艺、污染防治技术、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风险评估等科研工作的支持力度;鼓励企业技术中心、科研院所等单位,开发实用的VOCs污染控制与监控技术和设备,推进技术成果的转化应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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